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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目前,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在校中小学生犯罪已经成为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有关工作。
一、实施“素质教育”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应试教育最大的弊端在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学习好的学生只知读书,不懂得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没有理想,缺乏法制观念,一旦遇到挫折就灰心丧气、悲观失望,乃至误入歧途。另一方面,基础较差的学生,被编入慢班,于是,厌学、辍学现象增加,流失生的队伍不断扩大。长此以往,不仅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方针将变成一句空话,而且,青少年犯罪问题将愈演愈烈。
所谓素质教育,是指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出发,以全面培养受教育者高尚的道德情操、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较强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以及健康的个性为宗旨,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协调发展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活动。笔者以为,实施素质教育既是正确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需要,又是切实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前提条件。正如该法第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可见,学校教育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基本任务和当务之急是实施素质教育。
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增设法制教育课程
首先,将法制教育课程从思想政治课程中分列出来,单独规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当然,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尚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应设置独立的课程 ,编写专门的教材,并将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教材应当不同于以往中学思想政治教材中的法律常识内容,避免泛泛而谈或空洞的说教,应针对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讲求内容的生动活泼,喜闻乐见,最好是以典型的案例分析为主。
其次,努力实现学校法制教师队伍的专业化。为此,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聘任一批政法院校毕业的本专科生充实教师队伍。条件尚未成熟的地区和学校,笔者建议,可先对原先从事过法律常识教学的一部分政治课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考核,实行执证上岗。待条件具备了再招聘法学毕业生充实中小学校的法制教师队伍。
第三,积极推进中小学校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工作,聘请经验丰富而且关心下一代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担任这项工作,以充实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队伍。
最后,应当鼓励和提倡教师不断改进法制教学艺术和教学水平,加强法制教育教学的研究,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法制教育示范课。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少先队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活动。
三、构筑以学校为中心的学校、家长和社区三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
首先,应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该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笔者曾担任过中学的班主任工作,切身感受到由于应试教育的压力和经济大潮的冲击,过去教师家访的优良传统已不多见,教师与学生家长定期沟通的“家长会”也越开越少,仅有的几次家长会也变成了学习成绩汇报会和考前动员会。为此,笔者建议,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关心帮教“后进生”、“双差生”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师作为先进典型加以表彰,以彻底改变应试教育下只看重教师的教学成绩的不正常现象。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与所在社区的沟通。学校所处社区的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周围的治安不好是导致一部分辨别是非能力差且意志薄弱的中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之一。为此,学校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青少年有安全感,并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此外,由于学校周围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书籍和影碟出租室极有可能成为诱导青少年犯罪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也作了规范,但是,有了法律的规定还要有落实措施。笔者建议,学校方面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在学校周围检查,发现上述场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配合公安、文化部门进行查处。
最后,建议建立由学校和有关部门(如政教处)牵头,组织“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并与当地派出所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以使学校与家庭、社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四、整顿教师队伍,培养教师良好的师德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绝大多数教师都能做到兢兢业业、为人师表,但是也不排除个别学校的确存在着对待学生态度粗暴,滥施淫威,甚至诱导青少年学生犯罪的“问题教师”。这样的教师即使是少数,但对本来就缺乏辨别力的青少年学生的影响将是十分恶劣的,必须严加防范。
首先,应当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德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但如此,为加强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对教师的选任和管理工作,有必要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一规定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追究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或者有关学校领导“用人失察”、“疏于监督”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其次,应当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平等和谐的关系,使青少年都能生活在一个诚实、友爱、正直,人格受到尊重,正义得到扶持,非正义得到排斥的充满希望和爱心的环境里,并努力通过最为浅显的、基本的教育,启蒙和巩固他们人性中最为美好的同情心、自尊心和爱心。
此外,学校教师应特别对那些曾经有过痛苦经历的或因家庭不幸而存有心理障碍的青少年给予更多更好的关心和爱护,尤其是“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使他们能够在良好的文化环境中健康地成长,使他们对不良文化现象的抵御能力和免疫力不断加强,从而减少社会犯罪,促进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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